问:我于去年到某公司担任办公室文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今年5月开始,公司无故未能支付我的工资。因此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9月开始不再到公司上班。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我能否以公司欠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答: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则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无故欠薪,你有权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你可据此主张相应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