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我和工作单位于1996年7月起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其中一项(手写):如果违约将赔偿上年总收入的50%作为违约金(大概意思)现在,我想辞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就不用付违约金?
答:《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合同的一个必须的程序,但并不是说你提前三十日通知了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那么你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你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对方仲裁时,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当然具体承担数额还要看仲裁庭的仲裁裁决了。(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