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刘某是某大学大二学生,暑假到学校附近的一家酒店做服务员,工资为10元每小时,每天工作2小时,工资每周结算一次。合同还规定:迟到一次,扣一天工资。上班第三天的时候,她因为有事迟到了一次,一周后结算工资时,老板只给了她60元。她去理论,老板却说:扣一天工资是按一天正常工作8小时计算,所以一次扣80元。吃了这么个哑巴亏,她把这家店投诉到了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但却被告知爱莫能助。请问律师,对于刘某的遭遇,劳动监察部门为什么不管呢?刘某怎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刘某与酒店店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不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管理权限之内。
当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刘某维护权益的方法还是有的,那就是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从公平合理角度正确解释、适用该条款。(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