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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以案说法

车祸而亡 因农村户口仅获赔14万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11月13日 16:46:57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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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54岁的宁乡人汤月湘被一辆旅游大巴撞倒,当场死亡。昨日上午,经过宁乡县交警大队的协调,汤月湘的儿子易颂从肇事方获得赔偿金14万多元。易颂在悲痛之余发现,由于母亲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比城镇户籍居民要低得多,他算了一下,若母亲是城镇户籍,则赔偿金可以增加25万多元。

负责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民警说,这是根据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易颂没有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只是不理解为何“同命”却“不同价”?

赔偿计算方式有城乡之分

10月12日中午,家住宁乡县花明楼镇竹湖村的汤月湘下班回家,她在一家乡镇企业上班,途经宁乡至韶山的省道。走到路中间时,一辆大货车快速驶来,为躲避大货车,她下意识地往后退了几步,但未留意从另一方向的拐弯处驶来一辆旅游大巴,汤月湘被疾驰的大巴撞倒,事后法医鉴定为当场死亡。母亲遭遇不幸,儿子易颂陷入了极大的悲痛之中,接下来他要向肇事方索赔。

昨日上午,易颂和肇事方在宁乡县公安交警大队进行赔偿金协调,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肇事方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等共计14万多元。一切进展得很顺利,但易颂发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有“蹊跷”: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人均收入、支出不同而相差很大。因为母亲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仅为13万多,而如果换作城镇户籍,这两项赔偿金可高达38万多。户籍不同,赔偿金相差25万。易颂很吃惊:“同样是在车祸中死亡,为什么差距这么大?”

赔偿标准相差很大

负责此次交通事故处理的民警钟红长说,据2003年12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赔偿项目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笔赔偿的标准是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的,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不同,赔偿金会有较大差别。根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统计数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293.5元,农村居民为3904.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991元,而农村居民只有3377元。如此算来,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金差别达到2倍。

是对生命权的歧视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解释说:“生命权本是平等的,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目前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办法,按城镇和农村划分,以不同的经济收入为标准进行赔偿,实质上是对生命权的物质性划分,这是一种对生命权的歧视。”律师提供了全国各地许多类似的案例,以证明“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广泛存在。“全国许多城市都在探索对这种弊端的突破,很多律师也发出呼吁,要求完善相关赔偿制度。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出台新的打破这种弊端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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