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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专项治理值得期待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8月26日 10:00:32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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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央纪委、外交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外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决定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十部委这一意在刹住公款旅游风的举措,令人为之期待。

    公款旅游专项治理是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批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此,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三项重点任务,即:强调抓好计划审批,加强活动监管;强化因公经费约束,推行先行审核制度;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根本上解决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见2008年8月22日《新京报》)

    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已成为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据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99年的国家财政支出中,仅干部公费出国一项消耗的财政费用就达3000亿元。近年来,出国学习、培训、考察之风依旧。目前尚无权威部门公布统计数字,但按照我国近几年财政收入支出增幅均超过20%计算,如今公款出国费用应该超过4000亿元,而那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组织的公费旅游还未计算在内。通过公款旅游专项治理,刹住这股不正之风,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决心,同时也有利于节省财政资金,把钱用在刀刃上。

    公款旅游这股不正之风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属于决策层把出国旅游当作干部福利,使其合法化;有的认为,“公费出国考察”没有把钱揣进个人腰包,只是一种公私不分的消费行为;有关部门则把公款旅游限定在“违纪”范围,未把它纳入贪污违法的范畴。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有明确的定义,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公务人员把公款用于个人游山玩水,毫无疑问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把个人旅游消费开具成学习、培训、考察费用发票,则属于采取骗取手段。因此,把公款旅游定性为贪污犯罪恰如其分,反腐部门和司法机关应该对此有明确的定位。

    党政干部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经过严格审查,到国外学习、培训、考察,无可厚非,其间安排一些旅游项目也未尝不可。问题在于,不能葫芦搅茄子一锅煮,一定要公私分明,即确属工作需要部分由公家报销,旅游部分则须自己掏腰包。这次,对十部委开展的为期一年的公款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我们期待能够取得显著的成果。

    作者: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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